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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督导检查工作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文

山大资字2019〕11号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督导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督导检查工作管理办法》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

2019年6月17日


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督导检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总体安全观,落实教育部以及学校安全工作部署,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督导检查工作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中实验室是指学校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及校内外相关实验场所(以下统称“实验室”)。

第二章  工作责任

第三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各责任主体按照学校安全体系分工分别负责实验室安全督导检查工作。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统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组织、谋划、指导和监督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业务的组织、实施、监管、督导,指导各实验室安全稳定工作的开展,进行专项实验室安全现场督导检查和推动整改落实;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统称“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实验室负责人承担本实验室安全直接责任,教职医务员工在各自岗位职责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承担具体责任。

第五条 实验人员认真执行各项操作规程,积极配合实验室负责人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在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上签字并将“留存学院”联转交二级单位办公室。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督导检查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的运行机制,建立起以二级单位检查为主、实验室安全督导组定期督导、相关职能部门牵头专项检查、实验室安全工作组抽查监督的实验室安全检查体系。

第三章  检查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采取二级单位自检自查和学校检查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实验室安全定期检查。实行“三级三查”,实验室每天进行自查,实验室负责人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各二级单位每个月对实验室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学校每个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

实验室安全不定期抽查。学校组织实验室安全督导组、二级单位组织工作小组对实验室安全进行不定期抽查。

实验室专项检查。教育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特定时期或针对某类特殊事项组织检查;结合行业特点,进行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辐射安全、生物安全、特种设备等专业性检查。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以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为基础,结合《山东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检查内容包括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实验室人员安全、安全审核管理、水电火安全、仪器设备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辐射安全、生物安全、实验室内部环境管理、排污管理、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置等。

第四章  督导组的职责与权力

第九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安全督导组,督导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督导组代表学校监督和检查实验室安全工作情况,并及时向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反馈检查督导情况。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督导组由名誉督导员、督导员、督导协查员组成。学校聘请校内外实验室安全领域的知名专家作为名誉督导员;聘请长期从事实验室相关工作的专家学者为督导员;聘请相关专业学生为督导协查员。

第十一条 督导组负责督促检查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责任体系、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对二级单位实验室日常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在2个工作日内汇总反馈督导情况。

第十二条 督导组佩戴督导证和必要的安全监测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在不影响实验室正常工作秩序下,可以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或事项进行批评、教育和制止。被检查单位应积极配合督导组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材料,解释相关质疑,协助完成督导任务并按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整改。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工作经费,对督导组成员按实际参与督导工作量和工作成效发放工作津贴。

第五章  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督导检查均须形成检查记录,对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要求、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内容进行存档,实行挂牌、整改、销号闭环管理。

第十五条 二级单位根据整改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实验室安全相关制度,加强教育培训,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对实验室安全隐患从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等方面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对安全隐患问题严重,依靠本单位力量无法整改的如实验室水、电、暖、基础安全设施、楼宇整体改造等,进行调研论证,报实验室安全工作组,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组织专家进行调研、分析、论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或报请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专题研究推进整改。

第六章  责任追究及保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定期实验室安全检查信息发布制度,通过信息平台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典型进行表扬,对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结果、安全隐患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对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敷衍整改、推诿、不积极协调配合整改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对长期存在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三次通报以上的实验室、指导老师、学生上报人事部门,采用经济手段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对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提出行政纪律处分、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意见;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威海校区、青岛校区参照执行。原《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山大资字〔2017〕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