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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环保 工作规章制度汇编


 

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环保

工作规章制度汇编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

二〇一六年五月

 

   

第一部分  校内文件

1.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办法(山大资字〔2016〕5)………………………1

2.《山东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山大资字〔2016〕6)……………………10

3 .山东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 (山大资字〔2015〕65)……………15

4.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办法(山大资字〔2015〕67)……………………21

5.《山东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山大资字〔2015〕66)……………………27

6.山东大学辐射工作管理办法(山大资字〔2015〕68)……………………………39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选录(略,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网站)

1.《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号)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5.《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

6.《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7.《国家危险废物目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

8.《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

9.《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24号)

10.《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

1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12.《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 19489—2008) 

13.《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科教发[2006]15号

14.《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农业部令第53号)

1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1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 449号)

18.《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



山大资字2016〕5号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

和环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办法》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2月18日

 

 

 

 

 

 

 

 

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维护教学、科研工作正常秩序和实验室环境安全,防止国有财产损失,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及相关场所的安全和环保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实行学校、学部(学院、所、中心)二级管理体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重视环保”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山东大学安全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决策机构。山东大学安全工作委员下设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负责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学校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

第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总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科学技术研究院协助做好科研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本科生院负责本科生安全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安全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后勤保障部负责实验室供水、供电、供暖、排水改造的方案审核;公安处负责实验室内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基建部负责实验室基础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及环保事宜。

第六条  学部(学院、所、中心)负责制订各自实验室安全环保的具体办法和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操作规程、防盗、防火、防事故、防污染等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部(学院、所、中心)党政正职领导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的第一监督管理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或PI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的第一日常管理责任人。要明确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的组织架构和分管领导;实验中心、实验室负责人(或PI负责人)和当事人员要层层签订《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责任书》,责任逐级落实到位;要明确每个实验室房间安全负责人。

第八条  学部(学院、所、中心)的各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对所在单位的安全负有管理、监督和检查的责任。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判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

第九条  学校和学部(学院、所、中心)要“以人为本”,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和宣传阵地,广泛开展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活动,形成浓厚的安全和环保校园文化氛围,树立安全和环保的价值观念和责任意识,人人重视安全和环保,人人具备安全操作技能和环保常识,真正做到安全和环保事务人人有责。

第十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准入制度。学校新进师生员工要接受学校实验室安全和环保通识教育,具备一般的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常识;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包括校外进修等人员)需接受系统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所在学部(学院、所、中心)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考试,考试应当有学时和学分要求,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进入特殊、敏感、高危等专业实验室的实验人员还要接受实验室负责人安排的专业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及相关场所要规范张贴统一的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做好实验室安全文化建设。

第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都有展安全育、行安全管理的任。各实验应针对本实验室的危险点和安全隐患强化安全教育,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人员安全管理

(一)本办法所指实验室人员包括进入学校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学习的教职员工、学生及校外人员。

(二)实验室人须经过必要的安全育和培,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法和基本知、熟悉各操作程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按规定应取得上岗证后方可操作仪器的需取得上岗证;实验室人须严格按操作实验履行工作所和工作定的安全职责自己所在位的安全直接任。

(三)特殊工劳动实验室在事涉及力容器、工、接、振、噪、高、高射、强光闪烁、有毒有害化学反应、微生物感染及放射性物的操作和实验时,要制定格的操作程,并采取相劳动措施。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实验室人员要定期安排体检,并按相关规定发放营养补贴费。

(四)实验室人员毕业或调离实验室,需做好相关交接手续,避免遗留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安全审核管理

(一)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面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就项目中所需的特殊安全要求提出书面申请,由科学技术研究院会同相关单位组织专家从严进行审核,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后方可进行项目的实施,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备案。

(二)实验室改扩建、搬迁退役安全审核。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实验室搬迁退役时应首先考虑消除本实验室安全隐患后方可进行搬迁或退役,如涉及生物、化学、辐射等实验室退役时应当首先清除残存有毒有害物质材料。

(三)安全设施管理。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消防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十五条  水、电、火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要知晓电源总开关,煤气总开关,水源总开关等开关的位置,一旦发生异常情况,要及时关闭相对应的总开关;要清楚了解冲眼水龙头、紧急喷淋水龙头、急救箱等的位置,面临异常情况要做好相应的自我救护。

(二)学部(学院、所、中心)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实验室防火工作。实验室防火要定期检查,预防为主。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易取之处,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实验室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妥善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和采取补救措施。

(三)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有接地要求的仪器必须按规定接地,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地电阻;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实验室实验桌(台)上应设置固定电源插座,电源应直接配送至实验桌(台),多用插排之间严禁连接使用;对电线老化等隐患、以及出现的线路安全问题要及时报修、及时排除。

(四)未经学校水电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实验室严禁使用非实验用电加热器具(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饭煲、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电梳子等)。实验室严禁私自进行水、电、暖设施改造。

(五)除因工作需要并向所属单位报告申请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外,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包括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

(六)实验室要安全用水,及时关闭水龙头。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使用年限超过规定期限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且无法修复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大型、精密、贵重和特殊、特种以及对实验室安全和环护有明显影响的仪器设备必须有明确和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实验人员在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后,才能进行实验。使用高温高压类、高速运转类、强场类、激光类、机械加工类等仪器设备进行实验时,必须做到有人值守。

(三)实验室使用特种设备,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具体情况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四)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二)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对购买、存贮、运送、领用、消耗、废物处置等全过程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三)实验室应定时清理无用、报废化学试剂,实验人员毕业或调离实验室时应清理其实验物品,不得留下无名试剂、化合物、废液等。

第十八条  辐射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

(二)各涉辐单位、实验室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射线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全过程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十九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特殊细胞、临床样品、实验动物、转基因、基因敲除动物等方面。

(二)实验室进行该类实验和研究,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要求,严格和规范相关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实验室的安全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三)动物实验和研究要严把“三关”。购买和使用时要严格把握检验检疫合格和合格证关;实验时要严格把握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关;实验结束时要严格把握动物尸体处置关,统一送交学校实验动物中心集中处理。

(四)医学教学科研用人体标本、组织器官、残肢等,由最终接受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完善的接受、使用、保存、处置等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信息和档案安全管理

(一)学部(院、所、中心)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涉外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二)实验室应定期清查本室承担的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三)实验室承担的涉及保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生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四)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不得随便携出或外借。

(五)保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严禁对外开放。外宾参观实验室要经相关批准,并划定参观范围。在国内同行中交流科研成果,要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六)实验涉及经济保密、公文保密和国防保密的,要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外安全

实验室在承担校外教学、科研实验务,或者和校外单位合作时明确安全

第五章  实验室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内部环境管理

(一)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室家具、仪器设备整齐,桌面、仪器无灰尘,地面无尘土、无积水、无垃圾,门窗及管道、线路、开关板上无积尘。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二)实验后要清理场地,离开实验室前要关好门窗、水龙头,切断电、气源等,锁好门,特别是遇到停电、停水时,要对各实验室进行全面检查。

(三)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餐,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四)新建、改建或扩建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的安全和环保的标准和要求,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施工预案。实验室要根据自身特点和要求配备专用安全环保设施和个人防护装备。

(五)实验室装修改造中涉及水、电、暖改造或增容的,应在施工前将设计方案经后勤保障部各校区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并取得施工许可后可开展施工。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校区管理办公室监督。实验室装修改造要以师生安全和环境保护为重,施工期间,实验室所在单位或实验室要有实验室装修改造安全和环保措施和预防办法,指定专人与施工方一起负责施工现场安全。

(六)实验室装修改造不得随意变更、拆除、移动、遮挡消防设施,如确需变更的必须履行消防审批手续;有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和喷淋系统的实验室不准擅自分隔、改变现有房间面积,如确需分隔、改变必须报学校公安处审核备案通过。

(七)实验室搬迁要有搬迁应急和安全预案,避免发生实验室物品丢失、损坏和搬迁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尽量减少对他人和周围环境、场所的影响。

(八)对国家规定的高温、辐射、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有害场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测、监督、治理和定期检查。

(九)实验室噪音要小于70分贝。

第二十三条  排污管理

(一)实验室要认真贯彻《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号)精神,严禁将污染物(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直接向外界排放,防止危害环境。

(二)排放污染物的实验室要配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禁止将废弃试剂以及已受污染的场地、建筑物、设备、器皿等转移给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置

各实验室不得将实验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教学科研用医疗垃圾、放射性废弃物、人体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建立各级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各级实验室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学部(学院、所、中心)、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人熟悉本实验室各安全事故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实验生安全事故应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急措施,防止危害大蔓延,同时须,不得隐瞒实真相;事故瞒报、不位和人,追究相员责任,情况严重者将给予相的行政分。 

第二十七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山大资字〔2001〕6号)同时废止。

 

 

 

 

 

山东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2月18日印发

   

 

 


 

山大资字2016〕6号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山东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2月29日

 

 

 

 

 

 

山东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全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厅[2013]1号文)和《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其中包括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及放射性同位素。具体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使用、储存、处置以及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化学品使用者的主体责任。

购买、使用、储存、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学院(学部、所、中心)(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的领导机构,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安全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我校危险化学品实行校、学部(学院、所、中心)二级管理体制,职责分工如下: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是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总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具体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科学技术研究院协助做好科研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处负责危险化学品在校内的物流安全管理工作。

(二)危险化学品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逐级签订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责任书,做到安全管理责任到人。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使用者负有对所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人员经本单位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从事实验的人员在接受相关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四)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的学生,在实验开始前,应接受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  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实验室需购买危险化学品的,须经学院批准,其中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放射性同位素的需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审核汇总,报公安处备案后,到公安及环保部门统一办理购买许可手续。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凭证采购制度,购买正规合法经营单位的产品,所购产品应包装完好,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标识准确清晰。危险化学品购入后需实验室负责人指定专人验收并建账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转让危险化学品。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章作业。出入我校运送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需到学校公安处备案,接受学校的监督检查。需单独运输的决不能混载,不允许暴露运输的,运输过程中必须装入安全器具。到货要逐件检查,防止漏、丢、错等事件发生,办好交接手续,及时入库。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剧毒化学品及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落实“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及压缩气体更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特性分类保存,不允许露天存放,不得在高温、潮湿、漏雨的环境下存放。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按类别存放保管,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应配备相应安防技防措施。严禁在实验室内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各实验室应当根据自身需求及安全界限设定危险化学品最高储存量。

第十五条  实验人员要每隔一个月对实验室存放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和清理,防止因变质、泄漏或被盗而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移动危险化学品一定要将包装瓶放置在完好可靠的容器内搬运,防止因脱落、碰撞而引发事故。

第十七条  实验室使用高压气瓶要直立放置并用固定链固定稳妥。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一般情况下,实验室内存放的危险气瓶数量不得超过2瓶。存放高压气瓶要分类保管,合理放置,易燃气体和助燃气体钢瓶必须分开放置。在搬动高压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并减少碰撞。在搬运充装有气体的高压气瓶时,可用特制的小推车或用手平抬及垂直转动。严禁用手执着开关阀移动气瓶。 

第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按量购买或领取,领取量不得超过当日工作的需要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存放的,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严禁将危险化学品随意摆放在试验台或试剂架上。实验完毕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应及时送回储存室,实验中产生的污染物应按规定处置。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实验项目、使用条件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规定,操作人员必须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能、熟悉操作规程和条例,并且要认真做好使用记录。

第二十条  在教学实验中应尽量采用无毒物质来代替有毒物,如确实需要,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和分发给学生。学生实验操作时,指导教师需亲临现场指导,并对整个实验过程中的安全事项负责。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要经常性地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的核对,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应及时报告给学校公安处和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工作。设置相应的回收容器,妥善选择存放地点,分级、分类收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在室外随意堆放。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委托环保部门认可的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定期清理过期或没有使用价值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要做好退休、离岗教职员工交接工作,相关实验室做好毕业学生离校交接工作。离校人员所使用保管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交接清楚,账物相符。严禁私自带离学校,严禁遗留不明化合物,无需保存或无使用价值的遗留危险化学品应当及时处置。

第二十八条 处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费用应纳入各单位项目预算中。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对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使用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使用部门及有私自储存现象的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并予以没收有关物品或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罚。违反此管理办法而造成事故的,学校将追究相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校办企业和医疗单位从事生产、使用、销售、贮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本办法中若有未尽事宜,则按国务院、教育部、山东省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山东大学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山大资字2007〕22号)同时废止。

 

 

 

 

 

 

 

山东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2月29日印发

 

 

 

 

山大资字2015〕65号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

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山东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14日

 

 

 

 

 

山东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防止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危害环境,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实现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质,包括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各类反应残留物、有机、无机、含金属废液、实验动物尸体等,以及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废物。产废单位是指有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的学部(学院、所、中心)。

第三条  相关实验室应以危废源头减量化为原则进行危险废物回收管理工作,尽量减少危废排放,节约学校资金,减轻危险废物处置压力。具体要求:

(一)不将无毒无害的废液和废旧试剂当作危险废物处理;

(二)应尽可能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自行回收提纯再利用;

(三)应尽可能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能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解毒或降毒处理的应尽量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多余的、旧的但尚可使用的试剂应积极进行调剂。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处置流程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校各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日常具体工作由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的实验室安全办公室负责,工作内容包括相关环保手续的申请和报备、对产废单位收集暂存工作的监督和危险废物处置经费的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流程为:产生危废→分类收集→集中暂存→统一清运。

第六条  产废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和集中暂存工作的监督管理,应指定专人管理并建立本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第三章  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

第七条  产废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验室产废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分类收集标准和细则,具体要求如下:

(一)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内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危废收集区,危废收集区上方张贴相关规章制度和注意事项、悬挂“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登记台帐”,区内放置专业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张贴相应标签且不可为敞口容器。

(二)化学类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其化学性质收集,严禁将不相容的危废混合放置。

(三)生物类危险废物应按照类别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等专用包装物、容器内。具有感染性的生物废弃物必须经过灭菌减毒处理后方可收集暂存,并按国家规定要求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说明。

(四)具有剧毒、放射、麻醉、易制爆等特殊性质的危险废物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特别处理,在暂存过程中要同一般危险废物区分并单独保管。

第四章  危险废物的暂存

第八条  各产废单位须设立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暂存危险废物的暂存室,安排专人管理。

(一)危废暂存室应保持通风,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并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防止被盗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暂存室外部应醒目张贴危险废物标志、室内张贴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二)危废暂存室专管人员应做好危废暂存台账,明确暂存危废的种类、数量及来源,并负责与后勤保障部沟通协调,及时组织对本单位的危险废物进行清运。

第九条  学校委托实验动物中心负责收集、暂存全校实验动物尸体。

第五章  危险废物的清运

第十条  产废单位分类收集、暂存的未达国家排放标准的危险废物,由学校联系有资质的专业公司统一处理。移交时各单位须提供危险废物的名称、主要成份及数量信息。

第六章    

第十一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由学校、学部(学院、所、中心)、实验室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物随意倾倒,严禁将无毒无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与实验室危险废物混合收集。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 

 

 

 

 

 

 

 

 

 

 

 

 

 

 

山东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2月14日印发

 

 

 


 

 

山大资字2015〕67号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办法》的

             

 

各有关单位:

《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办法》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14日

 

 

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全校师生的实验室工作安全和环保责任意识,保障实验室正常有序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师生员工,包括外来实验人员(以下简称实验人员)。

第三条  学校采取实验室安全通识教育和专项教育相结合,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和宣传阵地,广泛开展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工作。

第四条  实验人员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实行强制性实验室安全教育准入制。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体系由学校、学部(学院、所、中心)和实验室三级构成。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建立学“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教育考试平台”(以下简称“教育考试平台”);本科生院负责本科生安全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安全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学部(学院、所、中心)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的具体组织实施;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内实验人员的安全环保教育工作;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安全教育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新进师生员工要接受学校实验室安全和环保通识教育,具备一般的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常识;所有实验人员需接受系统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所在学部(学院、所、中心)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考试,考试应当有学时和学分要求,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进入特殊、敏感、高危等专业实验室的实验人员还要接受实验室负责人安排的专业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三章  强制准入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需取得准入资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

第八条  强制准入制度的实施主要依托于“教育考试平台”,取得准入资格的条件与流程为:在线学习时间累计达到6小时;在线考试成绩合格; 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获得准入资格。

第九条  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统筹安排相关学部(学院、所、中心)的学生取得准入资格。

第四章    

第十条  学校各级部门应建立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培训档案。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师生员工,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2月14日印发

 

  

 

山大资字2015〕66号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的

             

 

各有关单位:

《山东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14日

 

 

山东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更好地保护环境,保障从事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安全,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以及《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的实验室及其相关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危险度为一、二级的微生物。分类参照《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本规定中所称实验活动,是指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实验活动仅限安全防护二级及以下实验室进行,危险度为三、四级的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在获得国家相关部门认证的相应的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章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的领导机构,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安全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涉及生物安全的学部(学院、所、中心)应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落实管理人员,以及全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运行和规范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为所在实验室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日常运行,检查和维护实验设施与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等职责。

第三章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凡从事以下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必须建立生物安全实验室:

凡从事的教学、科研实验活动中涉及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等符合《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相关规定的;

凡从事的教学、科研实验项目中所使用的重组DNA技术涉及人类病毒基因重组、植物基因重组、基因敲除或缺失动物等;

凡从事的教学、科研实验项目中需从医学病原体体液、器官或组织中取样、检测等。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在建设前三十日内经学部(学院、所、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同意后,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提交《山东大学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申请表》及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文件,经学校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在生物安全实验室建成三十日内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统一向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第九条  各生物安全实验室应每年定期对从事实验活动的教职人员及相关学生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病原微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建立并保存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档案。每年的培训档案应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二级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公共区域应张贴生物安全标志、实验室操作规程、应急处置预案、废弃物管理制度、实验室人员生物安全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以及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姓名、联系电话、应急小组成员联系电话等。实验室操作区域应张贴生物危险标识、化学危险品标识、医用生物废弃物标识。

第十一条  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建立实验档案,包括实验室安全记录、工作日志、实验原始记录、菌种转移和保藏记录、设备条件监控及检测记录、消毒记录、事故(暴露)记录、人员培训记录、员工健康档案等。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教学、科研工作的相关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四章 病原微生物的管理

第十二条  病原微生物的采集和运输应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实验室负责人和学部(学

院、所、中心)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审批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保管应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做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储存、领用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双人双锁、双人领用”。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分类管理、安全存放、随时监控,并有采购、使用和销毁记录等,严防丢失或被盗。

第五章 实验动物的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研、检定、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按照《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许可的范围,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从国外引入实验动物的,应当持有供应方提供的动物种系名称、遗传背景、质量状况及生物学特性等有关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从事动物实验应当根据应用目的,选用相应等级要求的实验动物。同一间实验室不得同时进行不同品种、不同等级或者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 

第十六条  凡开展病原体感染、化学染毒和放射性动物实验的研究人员和实验室,应当遵守国家生物安全等级等相关规定,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对直接从事实验动物的教师和学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定期组织与传染病有关的健康检查,调整不适宜承担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第十七条  从事实验动物基因修饰研究工作的实验室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对其从事的工作进行生物安全性评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未获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实验室不得进行实验动物的饲养和育种。

第十九条  从饲养室和实验室外引入实验动物时,必须实行隔离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才可繁养、使用;从境外引进实验动物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不得从具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疫区引进动物。

第二十条 引进野生动物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引进单位在原地进行检疫,确认无人畜共患病并取得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后方可引进。

第二十一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实验室和个人,应当关爱实验动物,维护动物福利,不得戏弄、虐待实验动物。在符合科学原则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动物使用量,减轻被处置动物的痛苦。鼓励开展动物实验替代方法的研究与应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动物的尸体必须放置在校实验动物中心动物尸体收集室,后由学校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章 重组DNA技术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使用或构建遗传修饰生物的实验室,应由相关负责人向学部(学院、所、中心)医学伦理委员会、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申报,进行风险评估和伦理审查。针对研究项目对人类、社会、生态等可能带来的风险/受益比进行评估分析,并对实验室工作的危险度进行评估。从事该类实验活动应在具备一级或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操作。研究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将研究中产生的不良结果及其处理意见及时报告本单位伦理委员会、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  开展人类病毒的重组体(包括对病毒的基因缺失、插入、突变等修饰以及将病毒作为外源基因的表达载体)的科研活动应严格遵守《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相关要求,严禁两个不同病原体之间进行完整基因组的重组。

第二十五条  转基因动物和“基因敲除”动物应当在适合外源性基因产物特性的防护水平下进行操作。实验室应采取一切防护措施,确保受体转基因和“基因敲除”动物的实验安全。

第二十六条  表达动物或人源性基因的转基因植物应当严格限制在实验室设施以内。这种转基因植物应当在与所表达的基因产物特性相应的生物安全水平下操作。 

第七章 生物安全实验室设备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一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可选择配置生物安全柜,二级及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配备生物安全柜。

根据下列所要保护的类型来选择适当的生物安全柜:实验对象保护;操作危险等级为1-4级微生物时的个体防护;暴露于放射性核素和挥发性有毒化学试剂时的个体防护;或上述各种防护的不同组合。

第二十八条  生物安全柜应放置在远离门,远离过道的地方。生物安全柜应定期检查维护并填写维护记录。在使用每隔一定时间之后,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生物安全柜进行符合国家和国际性能标准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  进入生物安全实验室应配备个体防护服、手套、口罩及防护眼镜等,在实验室出口处还应配备冲淋设备。

第三十条  生物安全实验室内应配备高压灭菌器,以保证移出实验室的医疗废物无污染。 

第八章  生物废弃物的处置

第三十一条  注射针头、针管等锐器应装入一次性盛器中,其他生物废物垃圾放入高压灭菌袋中,送入高压灭菌器中高压灭菌。动物尸体、病理组织经消毒液浸泡装入密封垃圾袋中,通过专用垃圾转移通道移至低温冰柜中冻存。医学生物废物集中暂存后,请专业危险废物处置公司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动物的废弃辅料、垫料、粪便经消毒剂消毒后集中处置。

第三十三条  重组基因和感染性的实验废物应严格标记,须经灭活后方能移出实验室。 

第九章   

第三十四条  相关学部(学院、所、中心)对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

 

 

山东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2月14日印发

 


 

 

山大资字2015〕68号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辐射工作管理办法》的

             

 

各有关单位:

《山东大学辐射工作管理办法》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14日

 

 

山东大学辐射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的防护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大学校内所有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教学、科研单位及其所属人员,包括对购买、运输、存贮、使用、销毁等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许可登记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的领导机构,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安全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

第四条  学校辐射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学部(学院、所、中心)应有一名(主要负责人)主管本单位的辐射防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涉辐射单位的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各单位根据所属实验室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人员岗位职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辐射安全责任书等,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涉辐射单位购买、处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时,首先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后续工作程序。

第七条  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辐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

第八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具体情况,山东大学以主体身份向国家环境辐射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负责校内各相关学部(学院、所、中心)的辐射安全管理。学校附属各医院为独立法人,自主管理及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放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十条  根据卫生部第55号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校正式聘任职工、年满18 周岁,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二)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三)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有资质单位举办的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四)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培训合格证、个人计量检测数据、健康体检结果参加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定期审查。

第十一条  对放射工作人员具体管理要求:

(一)新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须填写《放射工作人员登记

表》,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登记备案,统一安排到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二)体检合格后,参加地方环境主管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班,取得《辐射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上岗工作,同时须按相关部门规定参加复训;

(三)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计,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3个月一次,每年3月、6月、9月、12月共测量4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收发,在测量月1至10日内将个人剂量计交到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

(四)放射工作人员须到指定医疗单位进行定期检查(每两年一次);

(五)放射工作人员退休或调离学校时,必须到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交回个人剂量监测计;

(六)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为每个放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射工作人员应享受保健津贴。凡经省级放射疾病诊断机构确诊患有放射职业病者,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八)学校不提倡学生从事此类性质实验室工作,如果确实科研需要,其导师或课题组必须要按照学校规定,将其纳入统一管理。

第四章  辐射工作场所管理

第十二条  凡涉及新建、改建、扩建、退役辐射工作场所的项目或实验室内放射性装置退役、转让、调拨等项目,应由所在

单位及时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提交项目的辐射防护设施资料,以便对项目进行论证、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辐射防护设施设计方案及相关文件,必须报上级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类别有提升的情况下,须经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环评审批。竣工后须经环保、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后方可启用。

第十四条  放射性工作必须在辐射工作场所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非辐射工作场所开展放射性工作。

第十五条  辐射工作场所必须安装防盗、防火、防泄漏设施,保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安全。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必须放置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信号,防止无关人员接近。

第十六条  对现有的放射性实验室,按工作场所级别严格控制核素使用种类和操作量,确保辐射安全。

第十七条  当辐射工作场所改变工作性质不再用于放射性工作时,必须申请退役,退役辐射工作场所必须经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污染检测,经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装修、拆迁或改作它用。

第五章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购买与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类装置的购买实行归口管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使用单位向实验室安全办公室提交“山东大学购买放

射性同位素申请表”、“山东大学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表”、“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购销合同”、“供货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政府环保部门审批通过后由实验室安全办公室通知使用单位进行放射性同位素转入,并在半年内到省环保厅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  各相关单位须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射线装置安全操作规程》,并在辐射工作场所醒目地方张贴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验过程必须小心谨慎,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各涉辐射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各实验室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辐射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相关实验室应经常性检查辐射表面污染状况,并做好记录。检测记录要妥善保存,接受学校辐射工作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涉辐射单位要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保管、领用和使用的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必须单独建帐,内容包括:编号、核素名称、生产厂家(产地)、购进日期、所属部门、用途、使用情况、检查情况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  各涉辐射单位要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涉辐射单位每年年底向实验室安全办公室提交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年度使用报告,内容包括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增减、使用、排污和监测记录等。

第六章  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处理

第二十四条  涉辐射单位产生放射性废源要及时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提交送贮报告,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联系有资质单位收贮。送贮前涉辐射单位要妥善保管,存放在贮存地。

第二十五条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包括同位素包装容器),不得作为普通垃圾由使用单位擅自处理。各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将放射性废物集中进行统一处置。

第二十六条  含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的报废,须经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批准;在没有取出放射源的情况下,不得对废放射源以及含放射性同位素装置进行任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涉辐射单位须按照国家标准做好废物分类和记录,内容包括:放射性废物的种类、核素名称、数量、活度、状态(气态、液态、固态)等。

第二十八条  放射性废源、废物的处置费用,原则上应由产生单位负责,对于历史遗留等特殊情况,学校予以个案处理。

第七章  辐射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制定“山东大学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各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条  发生辐射事故(放射源被盗、丢失,放射源污染和超剂量照射事故等)后,事故单位必须根据情况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同时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报告,启动“山东大学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对事故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