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的登录,老师,您辛苦了! 登录 供货商登录 实验室管理中心 客服QQ 帮助

通知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

山东大学实验耗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实验耗材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科研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山东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招标采购运行机制的实施意见》、《山东大学科研经费使用与报销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耗材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

    1、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购置实验耗材负有全面管理责任。

    2、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对实验耗材的采购、使用、处置等负有监管责任。

    3、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各项目的经费预算、结构比例、大额度采购等,负有指导、审批责任。

    4、采购管理部门对耗材采购负有指导、协助与管理责任。

    5、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支出实施规范管理,如预算编制、审批程序等负有监管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耗材指学校教学、科研实验过程中采购的耗材,包括材料和易耗品。材料:凡一次使用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化学生物试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等。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损耗的物资,如玻璃器皿、电子器件、配件、劳动保护用品等。

    第四条 实验耗材中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等管控物资的采购、保管、使用、处置按照《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办法》、《山东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山东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实验耗材管理依托于“山东大学实验耗材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耗材系统”)实现采购、验收入库、报销、使用、处置等流程。

第二章 采购及日常管理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实验耗材的采购与使用情况,以实验室或课题组为基本单位,明确相对固定的实验耗材采购管理人员,配备相应的实验耗材保管及存储设施,建立严格的实验耗材出入库管理制度,做到采购流程规范,入库验收认真,出库记录健全,同时定期核查以保证账实相符。

1、采购:经办人购买实验耗材需登陆“耗材系统”,可自由选择线上采购或线下采购。采购单价或批量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经项目负责人同意、经办人自行询价采购。采购单价或批量在10万元(含)以上的,按学校有关文件要求进行招标采购。

2、供货合同签订:“耗材系统”中下载供货合同(该合同为固定合同范本),采购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供货合同由项目所在二级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审核后加盖“山东大学设备物资材料采购合同专用章”。10万元(含)以上的供货合同按招标采购相关规定签订。

3、验货入库:经办人收到实验耗材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通过“耗材系统”进行入库登记。同一批次5万元(含)以上的实验耗材,须由所属单位派资产管理员参与验收。

4、凭证报销:入库验收后经办人可通过“耗材系统”进行完善相关信息,用户自行打印《山东大学实验耗材采购结账单》,项目负责人及验收人签字,所在单位盖章后作为实验耗材报销的财务凭证之一。

5、使用及出库记录:实验耗材使用过程中,经办人须及时登录“耗材系统”做好使用及出库记录,原则上同种实验耗材使用出库完毕后方可再次进行采购。二级单位每年须组织一次本单位实验耗材使用出库的对账与核销管理。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任何项目负责人不得采用化整为零的方式逃避学校监管,一旦发现违反的,将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